3.15 低位服务设施


3.15.1  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3.15.2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15.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5.4  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mm。

条文说明

3.15.1~3.15.4  低位服务设施可以使乘轮椅人士或身材较矮的人士方便地接触和使用各种服务设施。除了要求它的上表面距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以外,还要求它的下方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轮椅接近。它的前方应留有轮椅能够回转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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